7.5 制冷剂、辅助产品的储存与装卸


7.5.1 当作为制冷剂、辅助产品的液化烃储罐总容积大于300m³、可燃液体储罐总容积大于500m³时,其储罐及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别成组集中布置在罐区,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》GB50160的有关规定;
    2 制冷剂、辅助产品储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、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站、液化天然气灌装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.5.1的规定,与工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》GB50160的有关规定;
    3 制冷剂、辅助产品装卸设施与液化天然气汽车储罐、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站、液化天然气灌装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.5.1的规定,与工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》GB50160的有关规定。
表7.5.1 制冷剂、辅助产品储罐及装卸设施布置的防火间距(m)
表7.5.1 制冷剂、辅助产品储罐及装卸设施布置的防火间距(m)
    注: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站与制冷剂、辅助产品汽车装卸站之间的距离为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。
7.5.2 当作为制冷剂、辅助产品的液化烃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00m³、可燃液体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³时,其储罐(组)及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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